男子獲理賠后又將病死牛挖出來賣,法院:判刑十個月,罰二萬
飼養(yǎng)的牛因出血性敗血癥死亡后,閆某某先報保險理賠,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監(jiān)督下將死牛簡單焚燒掩埋。待保險公司離開后,閆某某又將死牛尸體挖出,賣給他人用于食品加工、銷售……3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通過人民法院案例庫獲悉,甘肅省臨洮縣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閻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據(jù)悉,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閻某某飼養(yǎng)的一頭牛因出血性敗血癥死亡,于是聯(lián)系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第二天,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場監(jiān)督,閻某某將死牛簡單焚燒,在未徹底做到無害化處理的情況下,掩埋在甘肅省臨洮縣某山根處,并從某保險公司獲取理賠款8000元。同月13日,閻某某聯(lián)系臨洮縣某農(nóng)牧業(yè)公司經(jīng)營者李某某(另案處理),將死牛挖出,以400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某。李某某隨后將死牛用于食品加工、銷售。
2022年2月25日,閻某某飼養(yǎng)的另外一頭牛因出血性敗血癥死亡,又以同樣方式從保險公司獲取理賠款8000元后將死牛挖出,以600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某。李某某又將死牛用于食品加工、銷售。案發(fā)后,閻某某主動投案,并向公安機關上交違法所得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病死的畜、禽、獸、水產(chǎn)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應當認定為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閻某某向他人銷售病死的牲畜(牛)肉類,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懲處。鑒于閻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并已繳納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甘肅省臨洮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閻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本文轉載僅用于傳播閱讀,如原作者不希望在本站展示可聯(lián)系刪除!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wǎng)絡或用戶投稿。涉及到的言論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閱讀前請查看【免責聲明】發(fā)布者:方應,如若本篇文章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lián)系我們進行處理。本文鏈接:http://www.gdyuanyu.cn/tougao/126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