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外婆家溺亡 父親起訴索賠80萬,看看法官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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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開陽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2022年,舅舅將1歲五個月的小寶及小寶母親接到小寶外婆家玩耍,小寶父親也自行前往小寶外婆家。
次日,小寶在外婆家沼氣池中溺亡。經公安機關審查此案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后小寶父親以小寶母親、外婆及舅舅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為由將其全部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應當在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視范圍內,小寶溺亡時年齡僅1歲5個月,原告及被告小寶母親作為小寶的法定監(jiān)護人,沒有盡到監(jiān)護責任,導致小寶墜入沼氣池溺亡,作為監(jiān)護人,其權利義務相同,故原告要求小寶母親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小寶法定監(jiān)護人即其父母均在場,小寶舅舅不存在臨時監(jiān)護責任,原告要求小寶舅舅承擔臨時監(jiān)護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同時,小寶外婆雖對小寶沒有監(jiān)護責任,對其的死亡更不可能存在主觀意圖,但其疏于對其所有的沼氣池的管理,導致小寶所處的環(huán)境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結合本案實際,本院酌定由被告小寶外婆補償原告人民幣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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